河北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
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126号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形式为非财政补助。
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909万元。
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民政厅。
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。
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发行销售福利彩票,兴办福利事业。
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;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实施方案,并组织实施;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、运营和维护;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、资金归集结算、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、物流管理、开奖兑奖;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、彩票销售、营销宣传、业务培训、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;负责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及省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发行、销售、停止、变更彩票品种或彩票游戏审批事项的建议;承担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党的领导
第十二条 中共河北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总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总支)强化政治功能,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,按照参与决策、推动发展、监督保障的要求,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,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。
第十三条 中共河北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,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。决策前,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、沟通协调,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,形成集体意见;决策时,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;决策后,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。
第四章 举办单位
第十四条 河北省民政厅对本单位的权利:
(一)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情况,指导本单位研究制定发展和改革规划;
(二)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、考核和监督;
(三)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预审和任职备案;
(四)负责工资福利、岗位设置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推荐、岗位聘用等事项的审核。
第十五条 河北省民政厅对本单位的义务:
(一)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经费投入;
(二)不断提升本单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,维护本单位利益,保障本单位的业务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;
(三)及时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,并按规定予以办理;
(四)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五章 管理层
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。
产生方式是由河北省民政厅党组任命,报省委组织部备案。
决策机构的职责:
(一)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,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,组织开展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;
(二)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,组织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分配方案,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,促进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事业科学发展。
(三)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,组织实施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。
(四)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;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,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。
(五)负责执行举办单位党组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:
(一)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;
(三)督促决策机构决议的落实;
(四)监督执行本单位形成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五)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六章 服务对象
第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地市级福彩机构。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发行费计提比例,根据福利彩票游戏规则规定,获得所在行政区域福利彩票发行费提成;
(二)按照本单位批准的销售网点数量,获得省福彩中心提供的专用彩票设备;
(三)向本单位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。
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:
(一)负责落实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;
(二)负责制定所在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实施方案,并组织实施;
(三)负责所在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资金归集结算、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、销售网点的建设运营和市场管理、验奖兑奖等工作;
(四)负责所在行政区域福利彩票形象建设、彩票代销、营销宣传、业务培训、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:通过会议交流,电话网络沟通,书面请示、报告等形式向本单位进行情况反馈,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。
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八章 信息披露
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、章程等;
(二)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: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等;
(三)福利彩票开奖信息;
(四)社会责任报告;
(五)预算决算;
(六)政府采购信息;
(七)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信息;
(八)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、相关部门要求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十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章程决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;
(四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3日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